文化身份和承认冲突:政治反抗运动中的道德动员作用
作者|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
德国社会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最重要的理论家,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人文教授
今天的“身份政治”一词描述了大量弱势群体的倾向,他们不仅通过行使普遍权利去消除社会歧视(Diskriminierung),而且还要求特殊群体的偏好、承认和参与得到实现。只有朝着集体身份得到公开承认这一诉求发生转向,社会冲突才会成为“文化的”,因为某些少数“文化”中的成员身份现在发挥了政治反抗运动的道德动员作用。即使我们在第一部分中已经看到,这种形式的政治反抗运动绝不应该在今天的社会学中被高估,因为它们之所以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往往只归功于大众传媒的塑造,但它们对于一个致力于规范性研究的社会理论来说仍然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因为问题在于,文化身份的政治倾向是否只是上述承认冲突的另一种变体,或者相反,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冲突历史是否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门槛。如果以这种方式处理与“身份政治”相关的挑战,那就意味着我在追问,资本主义社会的规范性基础结构(Infrastruktur)中是否有可能发展出第四个承认原则:今天,在已改变的价值视野和社会需求的交互作用下,是否已经出现了某个承认原则的规范性轮廓(Kontur),它不能被轻率地归属为已经确定了的承认原则,因为它既不是对具有特定需求的主体予以社会承认(爱),也不是对具有自主权的法权人格予以社会承认(权利),更不是对社会合作成员予以社会承认(尊敬),而是对一个文化群体中的隶属成员所表达出的一种社会承认?或者,在现有的承认文化的规范性视野内,是否能够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回应集体身份对于公共承认的诉求,因为它们必须被理解为平等原则的应用或对主流的成就原则的重新解释?
《再分配还是承认?—— 一个政治哲学交辩》
[德] 阿克塞尔·霍耐特 / [美] 南希·弗雷泽 著
陈晓旭 / 周凯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24年4月
威尔·金里卡提供了一个进入上述问题的合适入口,通过他的观察发现,当前“身份政治”的趋势可以归因于文化上的剧变,它使得最近几十年来的社会少数群体逐渐得到了重新定义:虽然在以前,同性恋者或残疾人等群体根据性或生理的差异来定义自己的身份——因此这些群体不得不将自身理解为一个由偶然个体组成的集体——但现在,他们在更大程度上将自身描述为一个通过文化整合起来的共同体,他们在其中分有共同的历史、语言和情感(Sensibilität)。正是通过这种文化身份认同的构建,受社会歧视的群体才发展出一种自我理解,使他们能够看到自己与那些为尊重他们的文化独立而奋斗的族群站在了一起。当然,我们同样可以在女性运动的诸派别中看到这一点,她们试图通过将“女性”(Weiblichkeit)这一特质确定为共同的文化根源,以性别差异为参考而得到文化上的重新定义。少数族群的情况也是类似的,他们具有共同的出身、语言和日常文化,在进行集体性自我理解的文化转型过程中,最终能够产生一种希望自己的文化得到承认的诉求。因此,近年来,大量社会群体的共性最初只涉及社会歧视这一消极经验,他们在文化上逐渐经历了一个重新定义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他们的文化曾经面临着遭到社会排斥的困境,如今却变成了构建独立文化的优势所在。这种集体身份形态转变的结果是一系列由文化所定义的共同体的出现,从“同性恋社区”到残障人士的立法提案,再到少数族群。并且,在“身份政治”这一概念下,所有那些新兴的或者“新构的”(更好的说法)集体都在为争取他们文化规定中的独立性得到承认而斗争。
诚然,要求文化身份获得承认,这是一种共同的说辞,但在这一说辞背后,有着许多不同的目标,对这些目标进行区分,对于规范性的评价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在最高的层面上,不同的承认诉求首先可以这样来区分:这一诉求所指向的目标要么具有更多的个人主义倾向,要么具有一种原始的“团体性”(kommunal)或集体性(kollektiv)特征。根据伯纳德·彼得斯(Bernhard Peters)提出的方案,那些以改善群体内部的个体成员境况为目的的集体性承认诉求,将被称为“个人主义的”,而从本质上讲,那些以群体共同生活为目的的集体性承认诉求,将被称为“团体的”。以此区分为背景,清楚的是,以一个文化群体为名义而提出的一系列诉求,即作为共同身份而得到承认,实际上具有隐蔽的个人主义特征,因为它们涉及每个成员的具体情况:可以说,争取这种意义上的承认,往往只是为了消除社会歧视,因为这种歧视会阻碍一个特定群体中的成员行使普遍的基本权利。而论及由集体提出的目标,毫无疑问,“身份政治”的诉求就转移到了为争取权利平等而斗争的规范性框架内:援引平等原则,是为了消除与某个社会群体的文化属性相关的障碍或不利条件,它们导致其中的成员与大多数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因为这种身份政治的诉求似乎已经被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规范性承认体系扬弃了,所以,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这些带有原始团体特征的目标。
如上所述,有了这一类型的目标,集体性诉求就可以以社会群体的福祉本身作为参考:当一个共同体按照它自身的文化理解要求其文化独立性得到承认的时候,它主张的不是某个成员境况的改善,而是整个群体共同生活的保障和改善。在这里,伯纳德·彼得斯也提出了更多的区分,这些区分有助于推进我们的讨论。在他的分析中,社会群体能够基于承认概念的修辞(rhetorisch)运用,寻求以下三个具有团体特征的不同目标:第一类诉求的目标是获得一种保障,使自身免受对其群体的文化再生产具有消极影响的外在干扰。这里只需提到无社会危害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因为它们通常能够在民主宪政国家中得到保障,但是,当涉及一个文化共同体中某些仍然存在的做法(例如着装方式禁忌、杀生禁忌,等等)要求得到现行法律的例外许可时,通常会发生严重的冲突。即使复杂如此,但毫无疑问的是,在这第一种情况下,社会群体的斗争发生在由权利承认的平等原则所定义的规范性框架内:一个群体要求其文化的完整性得到保障并获得法律上的例外许可,他们援引的正是权利平等这一理由,因为他们的要求是:使多数群体的文化得到保障的法律同样应该保护到少数群体。这里就遇到了平等原则的瓶颈,即,为了保护群体生活的完整性,不得不使用这种方式来强制要求社会对其文化身份加以承认。因为这类目标在规范性上所能诉求的一切,最终都来自权利平等要求从文化差异中抽象出来的理念。
如果上述的诉求类型可以理解为一种消极的目标,因为它旨在抵御文化上具有威胁的侵害,那么第二种类型的目标就是积极的,它也来自彼得斯的研究:这里涉及社会群体需要资源和防范措施以促进和发展共同体的凝聚力,从而寻求其文化身份得到承认。将原则上所需要的各种措施罗列出来,就是从经济援助到母语教育的确保,再到保证在大众媒体中得到合适的代表人物。但是,无论如何,相关群体必须事先公开表明,如果没有此类资源或防范措施,它将无法在未来延续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在这里,规范性证成的可能性之一,就是通过指明曾经或现在的社会不利因素,以运用权利平等原则:那么,上述措施实际是要求通过国家的干预来消除诸多障碍,与多数群体的文化相比,社会少数群体在实践他们的文化生活时已经由于诸多障碍而被不正义地置于不利地位。然而,这些诉求在时效上是有限的,因为一旦消除了不利地位,它们的规范性力量(Kraft)也就消失了。只要涉及能够进一步发展共同体文化的永久性措施,就必须发挥其他论证的作用,即引入第三种情况,它的规范性已经关系到“团体”这一类型的目标。
第三类诉求就是社会群体作为一个群体所能够经验到的共同福祉,这一目标被彼得斯理解为希望获得多数文化的社会承认和尊重。在这里,“承认”似乎不再仅仅是通过不干预或促进文化习俗来确保各个共同体继续存在的一种间接意义,反而具有一种完全直接性的意义,即在事实上对他们各自的目标或价值取向持有尊敬态度。只有在这第三个层面上,才有可能实现如今迫切需要得到“承认”的文化差异,并且,南希·弗雷泽最初也使用过“文化承认”这一概念。按照另一术语的说法,思维就发生了转变,从前的要求是消除差异,如今的要求是保持差异。当然,如果这样一个目标并不意味着上面谈到的那种间接的、合法的措施以保障文化共同体继续存在,那么现在也很难澄清它究竟具有什么意义。我们在这里最后一次借鉴伯纳德·彼得斯的提议,他尝试着区分了直接运用“承认”的不同情况:首先,这种目标可能包括如下诉求,即作为文化少数群体的一员,他不仅要求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要有真正的机会让自己群体特有的价值信念得到公众的关注。这可能意味着什么,最好的解释是民主制度的程序性美德,而这种美德的衡量标准是民主制度与文化少数群体进行相互尊重的互动的能力。当承认的直接诉求致力于保护一个群体免受文化上的贬低、蔑视和侮辱之时,它似乎具有不同的含义。例如,人们可以联想到女性主义组织中禁止或限制色情内容的主张,因为她们觉得这是一种有辱女性人格的表现形式。但是,这个例子更清楚地说明了,这种目标再次试图在规范性上重新激活现代法律中的平等原则,以便人们能够借助这一原则,把定期反复出现的贬低经验解释为特殊群体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根据制度的秩序,相关人群通常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确定文化侮辱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尊严受到侵犯,或自由受到限制。
一旦这种承认诉求不再仅仅具有保护群体免受贬低的消极内容,而转变为争取自身目标或价值得到尊敬的诉求,那就必定超越了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性框架。现在我们遇到了这样一种见解:某些文化共同体的基本实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值得受到一种特殊形式的欣赏,且这种欣赏不能追溯到平等对待的原则。个人的文化应当享有社会尊敬,不是因为它处于相对于多数文化的不利地位,而是因为它在本质上就代表着这个社会中一种值得受到欣赏的善。当然,这里还存在两个替代方案,它们之间的差异源自社会尊敬这一诉求中的不同标准:其一,为了强调或声明自身文化的价值,我们原则上可以参照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一般用以衡量个人成就或集体成就的规范性理念,也就是成就原则。然而,循此路径,相关的文化共同体将受到影响,因为它们必须要将自己的实践和生活方式呈现为对社会再生产具有重要贡献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为社会提供某种意义上不可或缺的“成就”。姑且不论这种强制性的要求有可能被强加给一个群体,并与该群体相抵触,但至少,这种尊敬的形式已经预先假定了成就原则必须不断扩展,以至于超出其剩余的“物质”内涵,而这种方式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由此,文化少数群体踏上了作为替代方案的第二条路,这条道路似乎使他们的诉求更有希望得到实现,在其中,他们自身文化的价值无关于现行的承认原则,而且独立于所有已经制度化了的价值参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文化的价值是“绝对的”(absolut)。然而,就目前的讨论来看,这意味着什么,完全是不明确的。
少数群体为了使他们的文化得到社会尊敬而提出的诉求,必定会超出平等原则和成就原则的规范性视野。因为这不再只是确保所有相关之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在一个尽可能价值中立的框架内实现其人生目标的问题,也不是在尽可能公平的情况下将个人的贡献视作“成就”来尊敬的问题,而是一个具有超越性的目标,即,将少数群体的文化实践敬重为一种本身富含价值的社会之善。如果将这种激进的诉求与承认文化差异的理念联系起来,那么似乎并不清楚的是,在给出这一问题的所有证明理由之前,哪些政治措施应该与之并驾齐驱;在这里,可供选择的方案也许包括:从授予公共荣誉的实践活动,到特定文化成就的教学交流,再到在政治社会的日历表中加入具有仪式意义的假期。此外,不能排除这一点,即,设想在一个共同体中增加一种能够解释其自身实践和仪式之价值的制度安排。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关键问题自然不在于制度实施的合适形式,而在于诉求本身的规范性特征(Charakter):承认某种文化是有价值的,这种社会尊敬并不代表着一种可以呼吁或要求的公众反应模式,因为它只能根据评价性的检验标准而自发或自愿地产生。与制度化了的成就正义(Leistungsgerechtigkeit)原则在规范性层面上所要求的尊敬相反,我们不可能规范地要求他人积极地评价我们的文化生活方式。这充其量只能说,只有当人们愿意去关注其他文化的独特性时,他们才能进一步对其价值进行评价。
最后这种情况清楚地说明,我们无法有意义地谈论某种文化要求得到社会尊敬的“诉求”。诚然,文化少数群体仍可以凭借自己的成就而期待或希望得到多数文化的特别尊敬,这些成就体现在独立的语言和价值取向的发展上。但这种类型的尊敬并不能形成法律条款, 因为像同情或关怀这种情感一样,它只是一种不受控制的判断的结果。不过,继续讨论间接的、附属的条款或许是行得通的,这些条款要求得到多数文化的聆听和关注,从而跨文化的交流过程得以开展。是的,也许在某种意义上说,这里所谈论的就是一种属于文化少数群体的权利,这种权利要求按照伽达默尔(Gadamer)所说的“完满性前把握”(Vorgriffs auf Vollkommenheit)来判断文化少数群体的价值。但即使是这样的说法,最终也无非是一个自由民主社会所必须具备的程序性优势,也就是将各个少数族群视为社会尊敬的候选人,他们必须将各自的文化尽可能地展现出来。新的承认原则,即第四个承认原则是否已经与“文化”尊敬的候选地位联系在一起,并逐渐开始加入到目前制度化了的原则中,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当前的文化冲突将会产生一种规范性的原则,它在道德上的结果不是对传统宽容态度的补充,而是超越。因为第四个承认原则意味着,我们还必须相互承认对方是文化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他们的生活方式值得受到友好的关注,这是对其价值进行判断时所必需的。
现在,这些思辨上的考虑不能掩盖这一事实:如果对文化差异的承认这一想法进行系统性的考察,其结果是相当负面的。如今使用这样一种说辞提出的大量诉求,实际上并没有超出普遍承认秩序的规范性视野。尽管这里的相关群体往往可能对自己的目标有着更为激进的自我理解,但如果冷静地看待这一点,那么通常可以从平等原则的创新应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它们的规范性内容。今天,在自由民主国家内部围绕“身份政治”问题发生的冲突中,其道德语法基本上是由权利平等这一承认原则决定的:这些诉求无论是避免文化的威胁性干预,还是消除对特殊群体的歧视,或者为了维持特定生活方式的保障性措施,在公共证成的过程中,都始终必须发挥道德论证的作用,而这些论证通常以某种方式与平等原则的各种假设关联在一起。当然,这还没有回答在规范性上真正具有挑战性的一个问题:哪些文化少数群体需要用到这些论证,以及这些论证又能够合法地帮助他们赢得哪些诉求?相反,在这里没有必要澄清经验层面上的诸多区别,因为现在只需要将“身份政治”的诉求重新定位到当代社会的规范性视野之内。南希·弗雷泽使用的“文化”承认这一概念更容易造成混淆,它并不能解释文化冲突的前沿阵地。因为这一概念没有说明,大部分身份政治的诉求在某种意义上只能被理解为一种为了争取权利承认而进行长期斗争的表现形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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